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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青海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青海省质量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HAI QUALITY CONTROL ASSOIATION,缩写QQ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全省工业、交通邮电、工程建设、商业服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致力于质量管理、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受青海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同时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每年3月至5月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协会重大活动及时报告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五四西路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宣传提高质量的重大意义。

 (二)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宣传和推进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服务;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和卫生等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咨询服务。

  (五)组织各方面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并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法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咨询审核业务。

(六)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企业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方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评价。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利益,交流为用户服务的经验。

(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对全

省行业、地方质协进行联络、指导和协调。

(八)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和协作,交流成果。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工业、工程建设、交通邮电、商业服务等工业、商业和科研、教学、情报、检测、标准化等企事业单位。
        5、依法登记的全省(州、市、县)企事业单位、技术机构、行业组织,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1、对质量管理科学(先进质量管理工具、方法、模式)

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改进成果,并取得较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原则上每年缴纳一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八)自愿资助本团体的活动经费;

(九)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单位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个人会员被公示有失信行为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团体工作;

(三)在质量(品牌)及相关领域有较大成就和贡献的会员。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为非专职时,由专职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社会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理事会可以聘请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有声望的专家、学者兼任本团体的名誉职务。

(七)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如专职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聘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一)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团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专人保管。公章由秘书处保管,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财务章由会计保管,会员钢印由秘书处保管。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819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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